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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法发(2024)1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 见》,规范庭前会议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第二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第三条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第四条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和被告人。

庭前会议中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五条 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一般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第六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通过视频等方式召开庭前会议。

第七条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第八条 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的法庭或者其他合适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有法警在场。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主要事项,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等通知参会人员,并通知辩护人可以在召开庭前会议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辩护意见要点,人民法院收到书面辩护意见要点后及时将复印件送交人民检察院。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庭前会议开始后,主持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串供。第十一条 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十)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一)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于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第十二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第十三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当依法决定有关人员回避;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申请。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得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控辩双方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准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准许。

第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前会议中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 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控辩双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未移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准许;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没有必要的,可以不予准许。

第十八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出庭,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有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等出庭后,控辩双方应当协助有关人员到庭。第十九条  召开庭前会议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将收集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控辩双方移送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通知对方查阅、摘抄、复制。

第二十条 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并由证据出示方简要说明证据证明内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协商确定庭审的举证顺序、方式等事项,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协商不成的事项,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告人在庭前会议前不认罪,在庭前会议中又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第二十四条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庭前会议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对庭前会议处理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等事项的,法庭可以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后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再次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宣布庭前会议报告后,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简要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除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再进行处理;对于其他事项,法庭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点击查看全文)


国家及部分省市最新量刑相关规范性文件

1、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2、两高关于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3、两高关于7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

4、北京市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自2023年10月25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5、河北省22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6、河南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知道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元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7、安徽省《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自2022年1月16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8、江苏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

9、浙江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

10、福建省19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1)

11、江西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12、四川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2022)

13、陕西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

14、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


醉驾相关规范性文件

1、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已废止)
3、最高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2022版)
4、河北省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2011)
5、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51号)
6、安徽省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2019)
7、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2019)
8、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51号)
9、湖南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湘高法[2022]27号)
10、重庆市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渝检会[2018]15号)
11、山东省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2019)
12、辽宁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9)
13、吉林省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高法〔2021〕170号)

1、法答网精选答问刑事部分(第一批至第四批)

2、法答网精选答问刑事部分(第五批、第六批)3、检答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如何理解?
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5、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法释〔2024〕3号
6、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7、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8、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
9、最高法院参考案例: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要挟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合理争议款项,系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10、最高法院参考案例:严重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同类营业”重点在于是否剥夺了本公司的交易机会

涉枪法律规范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版)

2、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
3、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
4、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
5、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

6、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


诈骗刑事案件相关规范性文件:

1、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
4、上海市关于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沪高法〔2023〕12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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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高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
1、《反家庭暴力法》(2015)
2、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
3、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4、最高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5、国家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6、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
7、两高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
8、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
9、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

10、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1、最高法院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18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2、河北高院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5种量刑情节(2023)

3、福建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7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4、江苏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2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5、浙江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2种常见量刑情节(2022)

6、非法经营案主要类型、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大全(含72种涉非法经营罪情形)(2023)

7、绝对不起诉的26种情形(2023)

8、河北三级法院全部开通网上阅卷服务(附全部190家法院查档电话)

9、刑辩律师应知‖什么是“案-件比”?

10、紧急提醒!“隔空猥亵”也是性侵。孩子家长注意防范!

1、指导性案例192号: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指导性案例193号: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指导性案例194号: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指导性案例195号:验证码属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将合法获取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指导性案例144号: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6、指导性案例62号: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7、指导性案例27号: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1、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

2、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
3、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
4、江苏高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9)
5、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浙检发〔2020〕8 号)
6、湖北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检会〔2020〕3号)
7、山东高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鲁高法〔2019〕20 号)
8、山东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2019)

9、河南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2022)


1、2023讨债必知法律风险 ‖公安机关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

2、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3、安徽高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4、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1、公安经侦管辖的78个罪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版)

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

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5、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通字〔2023〕9号)
6、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通字〔2021〕19号)

7、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20〕53号)

8、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

9、最高检、公安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

10、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11、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完整版)

12、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13、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

14、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15、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16、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176、社区矫正法(全文)

18、普法系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8、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19、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20、你还敢高空抛物吗?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教训深刻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或转载,仅供学习、交流、普法之用,团队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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